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海仲”)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,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解决国内外海事海商、交通物流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。
中国海仲设在北京,在上海、天津、重庆、广东、香港、福建、浙江设有分会;在国内主要港口城市,大连、天津、青岛、宁波、广州、舟山设有办事处。为满足行业仲裁和多元化服务的需要,中国海仲下设航空争议仲裁中心、航空争议调解中心、计量争议仲裁中心、物流争议解决中心、渔业争议解决中心、海事调解中心等业务中心。分会可以受理和管理仲裁案件,并与中国海仲北京总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。
六十年的仲裁实践,培养、造就了秉承职业道德、业务精湛、实践经验丰富的仲裁员队伍和勤勉尽责、专业高效的办案秘书队伍。中国海仲多次修订《仲裁规则》,以满足不断变化的仲裁实践的需要,并与国际仲裁界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。中国海仲以其丰富的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《仲裁法》的制订和中国(海事)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。中国海仲始终与国际仲裁界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,积极代表中国(海事)仲裁在国际舞台上发声,努力提升中国仲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。
中国海仲自成立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、参考国际惯例、尊重合同约定、独立公正的原则,已作出几千件仲裁裁决,其裁决的独立性、公正性、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国内外享有盛誉。